據山東省淄博市桓臺縣人民政府網4月26日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桓市監行處字〔2020〕38號,2020年2月4日桓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果里所接到投訴舉報稱其在山東省桓臺縣聯華超市有限公司周家分店購買的“迪恩”牌面粉過期并生蟲,要求調查處理。
經調查發現投訴人稱的“迪恩”牌面粉在當事人的進貨單據上標明的名稱為“迪恩特一粉普包(25kg/袋)”。店長張靜確認投訴舉報屬實,承認銷售過期面粉的事實。在投訴人投訴后,當事人主動與投訴人和解,并保留投訴人向自己提供的購物票據。當事人銷售的“迪恩”牌面粉由總公司統一進貨,統一配送。總公司在2019年6月17日從“山東迪恩面業有限公司”進貨,進貨價格73.5元/袋,總公司共進貨120袋。2019年6月25日總公司配送給當事人5袋。該批面粉的生產日期:2019年6月17日,保質期:6個月。當事人在2019年12月17日前銷售“迪恩”牌面粉4袋,在2020年2月4日以82元/袋的價格出售超過保質期的“迪恩”牌面粉1袋,因工作人員疏忽,錯誤的將面粉的名稱“迪恩特一粉普包(25kg/袋)”的代碼輸為“梨花一粉”的代碼,于是當事人在給投訴人開具的購物票據的名稱與實際名稱不符。當事人共銷售超過保質期“迪恩”牌面粉1袋,違法所得為8.5元。當事人購進該面粉時向生產企業“山東迪恩面業有限公司”索要了進貨單據和該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復印件等相關資質。
當事人經營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因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行為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7)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之規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桓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8.5元;罰款人民幣10000元。
桓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桓市監行處字〔2020〕38號
當事人:山東省桓臺縣聯華超市有限公司周家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37032168328274M
住所(住址):山東省淄博市桓臺縣果里鎮閆家村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張超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370321197212221838
聯系電話:13864319838
聯系地址:山東省淄博市桓臺縣果里鎮閆家村
2020年2月4日我局果里所接到投訴舉報稱其在山東省桓臺縣聯華超市有限公司周家分店購買的“迪恩”牌面粉過期并生蟲,要求調查處理。2020年2月8日上午我局執法人員依據投訴舉報,在當事人店長張靜的陪同下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及倉庫進行現場檢查,未發現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內有投訴人稱的“迪恩”牌面粉,當事人店長張靜提供了總公司配送中心的配送單,該面粉的進貨單據照片、當事人給投訴人開具的銷售票據。
經調查發現投訴人稱的“迪恩”牌面粉在當事人的進貨單據上標明的名稱為“迪恩特一粉普包(25kg/袋)”。店長張靜確認投訴舉報屬實,承認銷售過期面粉的事實。在投訴人投訴后,當事人主動與投訴人和解,并保留投訴人向自己提供的購物票據。當事人銷售的“迪恩”牌面粉由總公司統一進貨,統一配送。總公司在2019年6月17日從“山東迪恩面業有限公司”進貨,進貨價格73.5元/袋,總公司共進貨120袋。2019年6月25日總公司配送給當事人5袋。該批面粉的生產日期:2019年6月17日,保質期:6個月。當事人在2019年12月17日前銷售“迪恩”牌面粉4袋,在2020年2月4日以82元/袋的價格出售超過保質期的“迪恩”牌面粉1袋,因工作人員疏忽,錯誤的將面粉的名稱“迪恩特一粉普包(25kg/袋)”的代碼輸為“梨花一粉”的代碼,于是當事人在給投訴人開具的購物票據的名稱與實際名稱不符。當事人共銷售超過保質期“迪恩”牌面粉1袋,違法所得為8.5元。當事人購進該面粉時向生產企業“山東迪恩面業有限公司”索要了進貨單據和該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復印件等相關資質。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一份、當事人店長張靜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山東省桓臺縣聯華超市有限公司的《任命書》照片一份,山東省桓臺縣聯華超市有限公司周家分店負責人張超的《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當事人提供的配送中心配送單復印件一份,山東省桓臺縣聯華超市有限公司進貨單據照片一份,山東迪恩面業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品種明細表》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進貨來源合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3.2020年2月8日的《投訴登記表》打印件1份,我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所作的《現場筆錄》一份,2020年2月12日我局對當事人店長張靜詢問并制作的《詢問筆錄》,當事人提供的投訴人購物票據、山東省桓臺縣聯華超市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山東省桓臺縣聯華超市有限公司周家分店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證明當事人被投訴及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事實。
我局于2020年4月1日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陳述、申辯。
當事人經營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因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行為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7)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之規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8.5元;
2、罰款人民幣10000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末日為節假日順延)持本局開具的《山東省非稅收入通用票據》到銀行繳清上述款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桓臺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向桓臺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桓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4月7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一份備案
本文關鍵詞:監督 管理 調查 處理 投訴 食品 面粉 聯華超市 保質期